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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7 作者: 来源: 点击:

 

哈金院〔20205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202011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120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120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学位[2019]4号)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特点及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指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函授、业余形式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依据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执行,并依照其同类专业授予相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在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的函授、业余形式的应届本科毕业学生(含本科第二学历),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者;

(三)毕业论文及答辩成绩优良者;

(四)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合格者。包含以下几种形式:

1.在读(在籍)期间英语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以上成绩合格者;

2.在读(在籍)期间参加经我院认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或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我院每年年末公布认定名单)。

3.已获得相应学位的第二学历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外语免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的;

(二)在读(在籍)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并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在读(在籍)期间未通过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不符合免试条件的;

(四)学位课程学业水平测试不合格的;

(五)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不合格的;

(六)因其他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不授予学位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具备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向哈尔滨金融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授予。

第八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事后发现有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细则者,调查属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撤销已授予的相应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