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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15 作者: 来源: 点击:

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关于省委部委、省直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办发〔2020〕38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校内巡察制度,成立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巡察组,力争在一届任期内对二级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三条  开展巡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察定位,紧扣职能责任查找政治偏差。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面向基层、紧贴实际,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等党政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上级组织、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作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纪委办,巡察办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落实、督办校党委关于校内巡察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学校巡察工作;

(二)承担巡察政策研究,负责巡察工作校级制度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巡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阶段任务安排;

(三)指导巡察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被巡察单位配合开展巡察工作;

(四)协同跟踪监督巡察整改工作,推动巡察成果有效运用;

(五)组织巡察干部学习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干部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承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

(七)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学校党委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成员,人数5—7人,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组长,一次一授权。

第九条  严格标准条件,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巡察组组长由学校党委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副组长等其他成员,由巡察办会同组织部提出,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立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党政职能部门的优秀年轻干部到巡察组锻炼的工作机制,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党政职能部门要支持配合,积极推荐优秀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条  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纪律规矩,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巡察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任务

第十一条  校内巡察对象包括: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政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巡察范围和对象可以向下延伸。

第十二条  巡察组必须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着力发现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意识形态工作领域,履行职能责任,用新发展理念谋划和引领发展、推动中心工作等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方面,重点发现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管党治党,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整治“四风”,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别是政治意识淡漠、政治纪律松弛、人民立场不坚定、忽视师生员工关切、损害群众利益等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重点发现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人用人,干部监督,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民主集中制,基层党组织建设,人才工作,党风、师德师风和学风等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执行纪律要求方面,重点发现违反纪律规定,贪污贿赂、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生活腐化等问题;

(五)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可以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巡察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管理的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所辖的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巡察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巡察准备。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提前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通知,提前向有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一般情况下,巡察准备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进驻被巡察单位的时间为5—10个工作日。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巡察汇报。巡察结束后,巡察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问题可形成专题报告。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决定。

校党委会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反馈意见及巡察成果运用。

第十八条  巡察反馈。经校党委批准,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并做出巡察整改表态。

第十九条  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问题、任务、责任,并在提交整改方案后1个月内将巡察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反馈、整改等情况,被巡察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十条  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巡察收到的问题线索、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委办公室;

(二)有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情况报告,移交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要对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的整改及时跟进督办;

(三)其他需要学校及有关职能部处推动解决的意见建议移交相关部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按照校党委的要求及时跟进督办。

第二十一条  跟踪督查。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做好巡察整改落实工作。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要把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整改汇报。集中整改结束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巡察整改情况汇报。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严肃追责。

第二十三条  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巡察成果共享机制,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配合工作。对拒绝提供支持配合、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和阻挠巡察工作、打击报复反映问题干部群众、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学工、信访、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在巡察前全面客观反映被巡察单位的情况,巡察中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巡察后抓好巡察移交事项的办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