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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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11-2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哈尔滨金融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社会应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培养符合社会用人单位实际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和文娱活动等;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学位,可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纪律与处分

第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违返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准在教室内和规定的场合、场地内抽烟,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不准在学校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学生酗酒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后在同学中产生不良影响或酒后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以财物为赌注比输嬴的,即认定为赌博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工具、赌资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或致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对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秩序,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金融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