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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11-20 作者: 来源: 点击: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14〕58号

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14年7月10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学改革发展需要,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学校或学校规定的函授站、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或站点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或请假超过一个月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复查其入学资格,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要求参加面授,未参加面授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考试,连续两次未参加面授者及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降级直至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形式、层次、学制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校学习形式有业余和函授两种。基本修业年限:高起本为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为两年半。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六条 学生应以其所学专业规定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学校的教学组织下安排学习计划和学业进程。学校以学生所修课程及取得的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它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该生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及单科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

第九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因其它原因缺考,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免费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合格的实行补考或重修,重修须参加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条 学生所学课程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在该门课程开设学期的考试前申请免修免考。

(一)入学前五年内,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层次相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入学五年内,已经取得与我校相同层次国民教育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报考我校第二专业专科层次的,与其第一专业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由学生本人提供原学习成绩证明,经学校审查认定达到免修免考要求即可作为该课程成绩。

(三)入学前三年内,参加国家教育部、劳动人事部组织的统一考试(包括执业资格、从业资格、中高级职称、各类专业水平考试等),其中考试科目与所学课程相同且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查认定达到免修免考要求即可作为该课程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考时,应向学校出示相应课程的成绩合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免修免考该课程。申请免修免考课程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数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学生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经转入及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填写《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报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将《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报经该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再由转入学校将《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报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审查通过后报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的时间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记载,无正当理由缺课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继续教育学院证明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

第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学校保留其学籍,以一年期为限,不得二次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退学、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复学。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应予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缴费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不予电子注册。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其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资格初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其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未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资格初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资格初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和学籍变动后经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确认的专业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毕业证书信息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