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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11-20 作者: 来源: 点击:

哈尔滨金融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哈金院〔2019〕7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专业发展规划,指导专业建设,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监控专业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哈尔滨金融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是协助学院为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审定专业教学计划,做好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提高教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智囊机构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吸纳地方政府政策制定者、行业专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经验和智慧,为专业调整和发展提供建议与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活动形式

第四条 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由省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相关专业领域专家、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学院所在社区主任、学院各系(部)主任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等构成。成员中来自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区的比例不低于50%,并签订产学研长期合作协议。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总数为21人。

第五条 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威望和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3.热心和关注教育事业,积极参与指导学院专业调整与发展,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六条 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委员因各类事由需届中调整的,增补或调整的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各系设专业指导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总数为5或7人。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为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专业指导委员会日常事务。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审议当年专业调整与发展情况。对于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交流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介绍相关专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新动向。组织与兄弟院校相关教学科研成果交流活动,组织与相关企业交流活动。

第十条 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涉及有关人事、资金及物资等重大问题,需要学院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及行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专业调整、设置和专业教学改革等专业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议相关专业改革、发展规划,指导重点、特色专业的创新工作。

第十三条 分析、论证与审核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指导意见;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订和修订。

第十四条 指导实践教学工作;指导专业实习安排、毕业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工作;指导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议专业教材建设计划,指导、参与应用型本科特色教材的编写。

第十六条 加强产学研全面合作,为专业教师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条件。

第十七条 研讨相关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中发展的新动向、新课题,使专业建设更加适应地方经济建设需要。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委员有权对相关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及活动情况,学院酌情给予一定报酬。

第二十条 关心相关专业发展,及时提供相关专业发展最新信息。

第二十一条 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力,促成学院与社会各界加强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联系。

第二十二条 参加每年召开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设置等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三条 积极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条件。

第二十四条 积极指导及推荐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