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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4-04-16 作者: 来源: 点击:

哈尔滨金融学院

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学校社会服务职能,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教职成厅函〔2021〕23 号文)《哈尔滨金融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哈金院〔2023〕5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是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育人为本,质量为要,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紧密对接国家与行业发展战略,积极服务金融行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统筹与管理。办学单位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学科专业优势特色,负责组织实施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办学单位以“哈尔滨金融学院”名义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按办学类型分为定向委培项目和面向社会公开招生项目。

定向委培项目是指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等为目的,直接委托学校办学单位或办学单位应标中标举办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等非学历教育项目。

面向社会公开招生项目是指办学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生,以满足社会学员提升个人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兴趣爱好的需求,或以招收校内全日制学生为主要对象,开展获取各类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等非本科教学大纲规定内容为培训目的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招生办班。

第二章 立项与招生

第六条 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递交《 哈尔滨金融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审批表》。应当按照“一班一申报”和“先审批后办班”原则执行,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等办学活动。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条 办学单位应当在开班5个工作日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同意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如有必要,归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对立项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哈尔滨金融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审批表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协议)书、招生简章或培训通知、办学单位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项目培训方案(含师资情况、时间安排、授课地点、收费标准及成本测算依据)等,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需变更,须在项目或活动开展前再次报审;如果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当在立项申报时主动说明,需要回避的,按规定实行回避。

第九条 办学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项目范围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若办学过程中涉及重要项目内容变更,应当填报《哈尔滨金融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变更申请表》等变更材料,并重新履行上述审批手续。

第十条 办学单位不得以“ 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办学单位应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通过公开竞标形式中标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当事前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立项申请,项目中标后再将培训方案、中标通知书等材料提交备案。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合同(协议)实行归口管理,签订合同(协议)原则上使用学校制定的合同(协议)范本,如需使用其他合同(协议),应于申报时进行说明;所有非学历教育合同(协议)均按照学校非学历教育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办学合同(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办学单位应当按照办学合同(协议)的约定,遵守职责,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办学单位获得立项审批通过后,将与合作方确认无异议的合同(协议)文本照学校非学历教育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办公室申请合同用章盖章后的合同文本(1份)需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归档。

第十六条 办学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办学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报《哈尔滨金融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变更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按学校合同签订程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双方不得随意口头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协议)应当先签订后履行,不得倒签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纸质版和扫描版进行归档。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须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由校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九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二十条 合作办学须严格执行合同审批流程。学校重点对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非学历教育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加强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可以采取脱产、业余等形式,并不断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培训课程设置应当结合培训对象、培训主题有效开展,注重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课程内容不得涉及政治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敏感议题,不得开设明令禁止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办学单位应当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办学单位应当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严格遴选师资,动态调整师资库;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优先选聘校内教师,审慎聘用校外教师,师资库名单应当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教师教学酬金的发放对象应当在师资库名单内,与项目执行课表的授课教师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办学单位应保证非学历教育办学质量。定期组织学员对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支持和服务过程、课程质量进行教学满意度测量评估,填写教学质量和教学满意度评价表等。对学员满意度较低的培训项目、课程和教师,应及时整改,并在年度报告中汇报总结整改情况。对非学历教育中的投诉或举报事项,办学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如实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办学单位应当对非学历教育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按照“一班一档”整理档案,做好办学材料的归档备查工作。存档材料明细如下:

(一)《哈尔滨金融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审批表》

(二) 办班合同(协议)书

(三)《招生简章》(或培训通知)

(四) 办班的可行性论证、培训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学员名册、学员报到签到表、学员考勤记录、学员学习影像资料、授课教师名单、教师授课课件等教学管理资料

(五)办班总结(或新闻稿)、结业证书发放名册、培训学费到账证明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办学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学单位应当完成相关项目结业手续,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结业学员名单、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培训学费到账证明等材料存档。

第二十七条 办学单位应当在每年度年终前按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非学历教育年度情况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非学历教育项目统计表》等材料。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员完成非学历教育项目所规定的学时经考核合格后,办学单位要按照项目性质和培训时长,在办班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哈尔滨金融学院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申请汇总表》,审核备案后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的结业证书,并由学校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结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发放;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书面报备,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办学单位不得自行制作、颁发证书,应当对证书进行严格管控,避免发生乱发证书或者学员信息错误等与实际执行的项目信息不符的现象。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支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哈金院〔2023〕5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公共资源。。

第三十二条 办学单位使用非学历教育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使用权归办学单位;固定资产购买、使用及处置办法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办学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办学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相关部门审定,应当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学资格并承担学校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以学校名义或易使公众混淆的名称从事非学历教育工作,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

(四)未按规定办学,影响学校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未按规定收费,违反学校财务制度;

(六)其他违反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